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国家强制性标准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市场上将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标准的产品。
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
在此之前我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没有有害物质**标准,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等;有的有标准但是没有严格的**,如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等;还有的标准以前的控制指标不准确,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此次颁发的标准完全参照了国际的相关标准,这10项标准对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铅、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做了明确的限制。
应广大消费者要求,我们就以上标准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
一、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2、要求
2.1 氯乙烯单体**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不大于5mg/kg。
2.2 可溶性重金属**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2.3 挥发物的**
单位为克每平方米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
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玻璃纤维基材其他基材
≤75≤35≤40≤10
二、木家具中有害物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有害物质**要求
项目**值
甲醛释放量 mg/L≤1.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
三、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几**值
产品名称试验方法**值使用范围**标志b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穿孔萃取法≤9mg/100g可直接用于室内E1
≤30mg/100g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E2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干燥器法≤1.5mg/L可直接用于室内E1
≤5.0mg/L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E2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气候箱法a≤0.12mg/m3可直接用于室内E1
干燥器法≤1.5mg/L
a 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 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四、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2、 技术要求
项 目**值
挥发性**化合物(VOC)(g/L)≤200
游离甲醛(g/kg)≤0.1
重金属(mg/kg)可溶性铅≤90
可溶性镉≤75
可溶性铬≤60
可溶性汞≤60
五、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和醇酸漆类木器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涂料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它树脂类型和其它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性木器涂料。
2、 技术要求
项 目限 量 值
硝基漆类聚氨酯漆类醇酸漆类
挥发性**化合物(VOC)a(g/L)≤750 光泽(60°)≥80,600光泽(60°)<80,600550